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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保障企业权益与发展环境
来源:大众日报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9日作者: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企业权益与发展环境保障条例》(草案会签稿)公开征集意见。根据草案会签稿的规定,在协调劳动关系上要实行“三方机制”;禁止违规举办各类研讨、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等十种行为。

  草案会签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与协调。

  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应当依法进行,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依据,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单据。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的,应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对企业产品检验检测需要返还的,应及时返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直接采用。

  针对目前某些乱收费、乱检查、乱评比、乱拉赞助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草案会签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规定举办各类研讨、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活动等并收取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承揽工程;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未经企业许可,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它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它经济组织使用,造成企业经营风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会展培训活动、加入学会协会组织;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费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